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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票如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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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04 00:57:04

问题描述

已开发票如何作废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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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

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