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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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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B 企业已经注销,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向税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从而享受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凭证和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 B 公司已注销,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即汇缴时候不得税前扣除。

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处理

但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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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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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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