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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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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收到4月份开具的以前年度房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加计10%抵减?

需要满足加计扣除条件:

允许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1、贵司是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贵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满足加计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收到发票后入账,当月认证,即可享受加计扣除。

允许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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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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