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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社保补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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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0 09:58:43

问题描述

武汉市职工社保补缴暂行办法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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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的职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即1995年6月30日以前)工作,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补缴原则:

1.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04年7月1日。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缴费基数按照自愿原则,在武汉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

3.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4.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但如果超过补缴金额的1倍,则封顶。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补缴的范围和不予补缴的情形,如不符合参保条件、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等。此外,该办法还对补缴流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了职责分工,提高办事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补缴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补缴政策以当地社保部门解释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武汉市社保局或相关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