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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退休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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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1 07:53:47

问题描述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退休待遇政策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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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4号)规定,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从省政府同意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之月起,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

增发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在少数民族县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在当地县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

2. 在少数民族县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按养老保险关系在宜宾市级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

3.在少数民族县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且在当地县或者宜宾市级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

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1.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标准为: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发3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发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发40元。

2.1996年1月1日及以后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标准为: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1%;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2%;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3%。

目前,市人社局正在制定工作措施,力争尽快落实政策。

其他回答

我国的退休年龄是不分民族的,全国都是统一的,男性一律为60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自由职业与干部编号需要55岁才能退休。少数民族也是一样的,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如果有也是当地政府对少数民族同胞的特殊政策,可以联系一下当地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