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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过多,招标单位是否有权选择实力较强的几家单位进行投标竞争,求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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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7 09:27:58

问题描述

投标单位过多,招标单位是否有权选择实力较强的几家单位进行投标竞争,求相关法律依据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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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招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作为目前主要使用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根本不会因为投标单位过多影响评审时间,评审时专家只用看报价最低的三家,如果有废标的就再看第四最低的,依次类推,反正只要有三个最低价投标文件都符合要求就完事了,再多也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