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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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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9 06:10:41

问题描述

共同担保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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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