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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期货笨熊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9 16:26:29

问题描述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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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