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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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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5 14:52:18

问题描述

执法巡查暂行办法,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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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应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行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