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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视同销售

自考二营长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5 17: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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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视同销售,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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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⑵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不算做视同销售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⑵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