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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细则
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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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第四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六条 省人社厅根据工作需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相关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第八条 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级标准 ,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第九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构成要科学合理,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公道正派的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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