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推荐








云南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定管理规定
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同行评议为基本评价方式,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职称系列或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业相关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职称系列或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指定部门,具体负责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以下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经批准实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称“双定向”)的州(市),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双定向”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州(市)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州(市)标准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实际,可统一组建高级评委会,也可分别组建正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高级评委会(含正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省级有关单位可组建本行业、本单位中级评委会。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省级、州(市)级有关单位可组建本行业、本单位初级评委会。
第十条 申请组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本地区的专业技术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评审专家。
(五)具有组织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领域行业发展需要,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遴选推荐,择优入库。专家库总人数不得少于相应层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确因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专家库成员可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人选应多元化,须按照规定程序遴选推荐产生,鼓励吸纳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评委会,应当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在本地区本领域有较高影响力。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六)高级评委会或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正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资格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组建单位行政领导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召开评审会议前,由评委会核准组建部门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评审专家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抽取结果须经抽取人员签字确认。自主评审单位参照执行。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自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照以上各职称层级评委会人数组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评审办法、联系方式等。专家库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工作单位、行业类别、年龄、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推荐情况、联系方式等。
(一)高级评委会和专家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级、初级评委会和专家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备案。
(三)自主评审单位,实行会后备案。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等按照规定备案。
(四)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重新核准备案时,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年度评审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新入库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专家库人数的三分之一
猜你喜欢内容
-
总课程表统计个人课时怎么算
总课程表统计个人课时怎么算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辅警35岁后必须离职吗
辅警35岁后必须离职吗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公务员放弃考试就可以退费吗
公务员放弃考试就可以退费吗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公务员考试审核通过了可以放弃不
公务员考试审核通过了可以放弃不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公务员笔试入围可以放弃吗
公务员笔试入围可以放弃吗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公务员考试如何放弃资格复审
公务员考试如何放弃资格复审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考公务员哪个环节可以放弃
考公务员哪个环节可以放弃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一家小区的纹绣店说说
一家小区的纹绣店说说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怎样登录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怎样登录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
-
如何查看消防鉴定站报名人数
如何查看消防鉴定站报名人数回答数有3条优质答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