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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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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进项税额抵扣期限是什么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一目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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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即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6.支付境外服务费等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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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10.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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