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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及税务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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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财政补贴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为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和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无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前者可记入长期应付款,后者可记入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企业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政府部门有专门管理办法或要求,并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及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及税务规定是怎样的?

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

1. 分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XX专项拨款

此类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可以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资金

1. 分录处理

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及税务规定是怎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及税务规定是怎样的?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需确保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将财政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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