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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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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是一种针对购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交易价格征收的税种,起源于1950年的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交易税自那时起被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之一,其中牲畜交易是其涵盖的一部分。1951年,该税种改名为牲畜交易税,但直到1953年税制修正后,才仅对牛、马、驴、骡、骆驼这五种牲畜的交易进行征收,使其成为独立的税目。

牲畜交易税简介

1957年,牲畜交易税的征收方式有所调整,由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办法征收。然而,1966年的规定限制了其征税范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免税,仅针对个人买卖继续征税,导致税制范围显著缩小。

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到地方管理后,部分地区停止了征收。随着80年代初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牲畜交易量增长,一些地方又开始恢复征收。为了统一税制,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自198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条例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上述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各类组织都需要缴税,购买者为纳税人,起征点为一头,税率设为5%。交易税保持了买方纳税的原则。

此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了免税情况,如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牲畜的,配种站和种畜场的种畜购买,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免税的牲畜。这些规定体现了税制的灵活性和对特殊群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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