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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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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以防止散失。记账后,应按日、旬或月对凭证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装订时,要在封面上加贴封签,并由装订人员签字或盖章。若外单位原始凭证遗失,需取得原签发单位公章证明,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保管要求

2. 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以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需复制,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和收取人员签字或盖章。

3. 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保管,并在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注明日期和编号。

4. 每年装订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然后移交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档案机构的情况下,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负责会计档案。

5. 应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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