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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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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会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管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需每月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市、区财政拨发工资的单位,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工会会员需按月缴纳会费,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基层工会独立使用。若单位未按规定拨缴,上级工会将进行督促,并收取滞纳金。工会经费必须依法独立管理,接受预算、决算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武汉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工会所属企业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无论组织合并、分立、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的审计、分配和处置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应由上级工会清理后接收,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应在清偿后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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