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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各个地区都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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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唐代宗广德二年(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账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到大历四年(769)、五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原则。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至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钱而不是征租。

在唐代各个地区都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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