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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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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顺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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