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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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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自建自售建筑物。新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此,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

(2)自建自用建筑物。现行税法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属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它实质上也是一种自用行为—用于自我经营,所以,对此类行为,应与自建自用行为一样,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

1、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让土地。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2、国家从居民手中征地用于特殊建设的,关于这方面的营业税征税规定在书上哪里能找到。

回复:这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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