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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哪些情况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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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中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 a.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b.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c.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d.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方法,按规定补税。 纳税人从珠海、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投资分回利润,如被投资方是采用非查帐征收方式计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补税款时,应按法定税率33%与国家规定被投资方所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之差计算。广州地税咨询台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哪些情况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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