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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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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会计分录为: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什么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什么科目

1、《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原材料”等;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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