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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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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上的不同。

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

以下是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的具体分析:

1)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与发行债券的股东进行可交换,将债券交换为公司的股票;

2)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中,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区别

1.可交换债(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 EB),是基于可转换债券之上的一种创新产品。债券持有者有权按照预先约定的条件用这种债券交换与债券发行者不同公司的股票,一般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属于一个集团之下的其他兄弟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若采取由国有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的办法,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限售股。

2.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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