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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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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以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时,主要涉及三种方法:免税、抵免以及视同已征税额抵免。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局限性,下面将逐一分析。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

首先,免税方式是指对来源于对方国家的所得不再征税,这被视为最优选择之一。其意义在于为资本输出国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其与当地企业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然而,目前仅少数国家如南斯拉夫、法国、荷兰、比利时等采用此方法。尽管如此,免税方式对于激励国际投资和提高资本输出国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积极影响。

其次,抵免方式允许投资者在本国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减去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税额。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策略,也是中国税法中规定的方式。尽管抵免方式可能使投资者最终在高税率国家缴纳税款,发展中国家的低税率优势无法惠及投资者,对资本输出国的企业吸引力有限。此外,这可能限制了投资企业的扩张能力。不过,抵免方式被认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负担公平,确保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不同经营地点的负担相对一致。

为了弥补抵免方式的不足,一些人提议采用视同已征税额抵免方法。这一方法允许来源地国家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在居住国计算征税时被视同已征税额扣除,以促进国际投资的鼓励。这一策略在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泰国、马来西亚、赞比亚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等国家的税收协定中被采用。然而,并非所有发达国家都赞同这一方法,有的国家仅同意对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给予视同已征税额抵免,而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避免重复征税的策略各有优劣。免税方式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抵免方式实现了负担公平,而视同已征税额抵免方法则旨在进一步激励国际投资。在实际应用中,国家和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国际环境选择最适合的策略,以优化税收政策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

扩展资料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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