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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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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各国税收领域合作加强,我国与国际间合作交往日益广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变得尤为关键。

(一)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

50-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由G20领导人支持,并委托OECD推进,旨在打击国际逃避税,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BEPS行动计划包括5大类共15项行动。

(二)一般反避税

1.一般反避税

(1)一般反避税概述。指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适用于与跨境交易无关的安排、涉嫌逃税等违法行为。

(2)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查时,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应在60日内提供资料,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2.间接转让财产

(1)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

(2)交易双方及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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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纳税调整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作出的纳税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纳税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指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通常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应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3.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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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特别纳税调整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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