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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差丢失票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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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丢失票据报销作如下规定:

关于出差丢失票据的账务处理

1、无法取得原票据复印件的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属于公务出差的:由丢失票据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凭会议通知或出差证明,经同行人证明,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批准,根据乘坐车、船、飞机的的等级标准符合乘坐条件的,按丢失票面金额降档报销,并且不享受与之相关的乘车补助;不属于公务出差的,丢失的车船票不予报销2、住宿费票据丢失而无法取得原票据复印件的——不得使用预算经费报销;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由票据丢失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同行人证明,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批准,按核定住宿时间每人每天40元(40是我国标准,去国外出差的我认为应该有相应国家的出差标准)标准随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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