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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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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和实质条件。首先,对于形式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这些证明可能来源于个人或相关机关,如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以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其次,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是追索权行使的重要依据。例如,医院证明付款人的死亡,司法机关的逃匿证明,以及公证机关的文书,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与票据相关。

在实质要件方面,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求持票人面临拒绝,即提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这种拒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在形式上必须是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持票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示;并且在依法提示后,未能得到承兑或付款。

至于再追索权,它是在原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已经履行了追索义务,偿付了票据债务,并合法收回了原票据。这使得被追索人重新具备了持票人的地位,此时他们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扩展资料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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