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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税前收入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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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税前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累计计税前收入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额,个人所得税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一累计免税收入一累计专项附加一累计免征额一累计依法确定的扣除。

累计计税前收入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收入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人,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营运收人、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平均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累计计税前收入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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