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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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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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