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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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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现在收到的价款和回购款的差额) 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的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还是作为甲企业的存货核算)。在税务上,发出商品时确认销项税,购回商品时确认进项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加计发出商品时税法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记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实际利率与其他应付款金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限较短的也可以用直线平均法在相应期间摊销)

每月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税费的计算和正常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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