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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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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一)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Ø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Ø 相关文件: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非居民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以及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Ø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等。

Ø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在取得所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型及确认时间

收入类型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Ø 收入确认时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所得发生地确认原则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发生地、财产所在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等确认。

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

纳税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取得所得的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三)未依法扣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款计算: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包括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特定非居民企业的税率:适用税率为20%,对符合条件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七、主管税务机关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征管分别由支付单位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四)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八、向非居民企业付汇税务管理

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相关文件。

九、非居民企业税务申报及日常管理

非居民企业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规定包括申报对象、预缴税款、汇算清缴等。

十、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包括特定所得的免税、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

十一、税收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重组政策

详细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特定重组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十三、税收协定相关政策

管理文件对协定待遇进行审批或备案管理,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

十四、其他

包括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股息税率一览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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