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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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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给予客户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的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则没有明确。许多财会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有不同看法:

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1.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包括,则不应该按照该文件执行。此外,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从此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2.即使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该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增值税征税和扣税相互协调一致的考虑,即为了保证增值税实行抵扣链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协调一致的考虑,即在销货方单独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如果仅是销售方按照红字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少缴了所得税,而购货方却不将红字发票入账冲减计税成本又少缴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但在制定这条规定时,相信制定者一定会考虑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与销售额分别注明,而且知道现金折扣不减少销售额,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和征税扣税的相互协调,也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不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同时,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也不违反有关税法的立法宗旨,更何况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的区别。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

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综上所述,尽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程式化、教条化,要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含意上来分析和理解。所以,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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