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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什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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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1901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具体核算规定如下: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

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什么核算

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

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

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

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理资产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确

认。

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什么核算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

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

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

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什么核算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

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

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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