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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以旧换新得来的旧料,再拿回厂家换新金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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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珠宝店以旧换新得来的旧料,再拿回厂家换新金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珠宝店以旧换新得来的旧料,再拿回厂家换新金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珠宝店以旧换新得来的旧料,再拿回厂家换新金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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