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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和提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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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准备同期资料。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应完成资料的准备并保存长达10年。对于2008年及之前的纳税年度,这个截止日期有所延长,延至2009年12月31日。对于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一旦提出要求,企业应在20天内提供。

同期资料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和提交期限

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不论是否采用预约定价安排,都需要在次年6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引用的信息资料需注明来源。同时,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如果原始资料为外文,需附带中文副本。

在关联申报时,企业需要在提交的报告表中明确表明是否已按照规定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于准备,以及是否签订了成本分摊协议。然而,由于年度审计报告通常在次年第一季度末才能完成,这可能会给企业在5月31日的准备期限内带来较大的时间压力。

扩展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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