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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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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材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碳棒等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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