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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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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国税局需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之纳税人信息及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资料,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应对此类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与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若发现差异较大,税务人员应进行实地核查,或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2009年的比对分析户数,不得少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扩大比对范围,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比对。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详细内容

地税局实地核查企业时,主要关注其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税的情况,是否按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有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以及企业是否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

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涉及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立即处理;涉及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转交国税局处理。各地地税局需在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通报或反馈给同级国税局。

各级税务机关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视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手段。需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与地税局应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发现共性问题,应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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