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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用于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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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应该做为视同于销售行为,主要通过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或其他进行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对外购商品做为库存商品入库处理:

外购用于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2、企业赠送客户时,结转到管理费用二级科目,同时进行成本出库,并按市场价格做销售税的计提,所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其他1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外购用于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10000。

补充: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外购用于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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