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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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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2、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一是,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不应包括在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中,这是因为这些非正常消耗并没有为合同进度做出贡献,但是,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除外。

二是,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当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通常仅以其已发生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

第一,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第四,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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