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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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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如何选择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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