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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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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所以说视同销售处理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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