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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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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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