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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在项目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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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分公司(即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在项目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在项目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报税的区别有哪些?

从税法的角度看,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大体对应会计法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因此,新设立的总机构,均应选择独立核算模式。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在项目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你单位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属于税法中的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模式完全取决于你单位的管理需要,现行财税政策并无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因此,你单位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应当在法人层面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在项目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上述也讲解了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反之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此外,小编还简单介绍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报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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