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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对方借开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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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都要求纳税人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什么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发票必须真实;其次开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这两点显然是必须的。

善意取得对方借开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段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法规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处理办法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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