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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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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什么?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其他公司应如何纳税?本文小编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分享,大家学习之后有所收获吗?不过,如果还有没有分析到的地方,大家也可给小编留言,我们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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