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8条和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分析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提示: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全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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