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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进项税什么时候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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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如果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不能产生对应的销项税额,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抵扣的来源,需要做进项转出,成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主要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毁损、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应当转出;

增值税的进项税什么时候需要转出?

2、外购货物、应税劳务、服务用于增值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1、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增值税的进项税什么时候需要转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增值税的进项税什么时候需要转出?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进项税什么时候需要转出?关于进项税转出的一些小知识点小编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小编在上文中都有做解答,今天的文章小编就分享到这里了,如有其他疑问可继续向小编疑问,感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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