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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项长期未付款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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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43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文件,凡不违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的,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执行。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应付款项长期未付款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应付款项长期未付款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贷:营业外收入

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因为应付账款是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企业在处理应付款项的时候,虽然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业务的时间超过三年之后仍然是需要计入到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还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账务处理,需要大家结合相关的税务政策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内容,请点击窗口咨询我们的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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