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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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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

因此,因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上述文件第4条发生了如下变化:

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上文已经为大家解读完毕了.资产损失的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比较复杂,注意的要点也会比较多,在实务中大家一定要根据政策文件的规定,备齐相关备查资料,否则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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