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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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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对不符合法令规定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填写不齐全、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退回给填制单位或经办人员,要求其及时补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填写、计算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或是书写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要退回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补齐手续或更正错误。

对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原始凭证审核规范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对审核原始凭证作出了规定: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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